容規中關于簡單壓力容器的規定
(摘抄自TSG 21-2016,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)
A2.3 簡單壓力容器(注A)
同時滿足一下條件的壓力容器稱為簡單壓力容器:
(1)壓力容器由筒體和平蓋、凸形封頭(不包括球冠形封頭),或者由兩個凸形封頭組成;
(2)筒體、封頭和接管等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為碳素鋼、奧氏體不銹鋼或者Q345R;
(3)設計壓力小于或者等于1.6MPa;
(4)容積小于或者等于1m3;
(5)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小于或者等于1MPa*m3;
(6)介質為空氣、氮氣、二氧化碳、惰性氣體、一用蒸餾水蒸發而成的蒸汽或者上述氣(汽)體的混合氣體;允許介質中含有不足以改變介質特性的油等成分,并且不影響介質的材料的相容性;
(7)設計溫度大于或者等于-20℃,最高工作溫度小于或者等于150℃;
(8)非直接受火焰加熱的焊接壓力容器(當內直徑小于或者等于550mm時允許采用平蓋螺栓連接)危險化學品包裝物、滅火器、快開門式壓力容器不在簡單壓力容器范圍內。
注A:簡單壓力容器一般組批生產。如果數量較少不進行組批生產時,應當按照GB 150設計制造(不需要進行型式試驗),按照本規程7.1.11進行使用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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